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3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劉國銘
徐顯榮
複代理人 吳温鵬
被 告 杜宛真
杜冠羣
陳麗鳳 (原名 杜陳麗鳳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杜宛真、杜冠羣、陳麗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
及按如附表一所示「結欠本金」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杜宛真、陳麗鳳應另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575元,及按
如附表二所示「結欠本金」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杜宛真、杜冠羣、陳麗鳳如以新臺
幣35,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另被告杜宛真、陳麗鳳如以新臺幣21
,57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杜宛真前於民國98年間,就讀僑泰及大
明高中期間,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並邀同被告杜冠羣及陳
麗鳳(原名杜陳麗鳳)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應於所申貸之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約定若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轉列催收(103年5月1日)之後之款項利息,改按原借款利
率加年利率1%計算,另約定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
開遲延利率之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則應按上開遲
延利率之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被告杜宛真嗣未依約攤還
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6
,575元未償。原告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6,5
75元及按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申請
撥款通知書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為證,核屬相符。惟查
,被告杜冠羣僅就附表一所示之二筆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
至於附表二所示之貸款,僅有陳麗鳳(原名杜陳麗鳳)為連
帶保證人,是原告訴請被告杜冠羣亦應就附表二所示之貸款
負連帶保證責任一情,則非有理。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56,575元、利息暨
違約金,就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所為主張,則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被
告敗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
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0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第85條,命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1,500元(上
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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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撥款金額│結欠本金│利息起迄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期間│違約金計算標準│
├──┼────┼────┼──────┼───┼───────┼───────┤
││││102年10月1日│1.83%│102年11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
││││起至103年4月││至103年4月30日│內者,按左列利│
││││30日止││止│率之百分之10計│
│1│20,000元│15,000元├──────┼───┼───────┤算,逾期超過6│
││││103年5月1日│2.83%│103年5月1日起│個月以上者,其│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超過部分按左列│
│││││││利率之百分之20│
│││││││計算。│
├──┼────┼────┼──────┼───┼───────┼───────┤
││││102年10月1日│1.83%│102年11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
││││起至103年4月││至103年4月30日│內者,按左列利│
││││30日止││止│率之百分之10計│
│2│20,000元│20,000元├──────┼───┼───────┤算,逾期超過6│
││││103年5月1日│2.83%│103年5月1日起│個月以上者,其│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超過部分按左列│
│││││││利率之百分之20│
│││││││計算。│
└──┴────┴────┴──────┴───┴───────┴───────┘
附表二:
┌──┬────┬────┬──────┬───┬───────┬───────┐
│編號│撥款金額│結欠本金│利息起迄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期間│違約金計算標準│
├──┼────┼────┼──────┼───┼───────┼───────┤
││││102年10月1日│1.83%│102年11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
││││起至103年4月││至103年4月30日│內者,按左列利│
││││30日止││止│率之百分之10計│
│1│21,575元│21,575元├──────┼───┼───────┤算,逾期超過6│
││││103年5月1日│2.83%│103年5月1日起│個月以上者,其│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超過部分按左列│
│││││││利率之百分之20│
│││││││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