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營簡字第97號
原 告 羅彥富
訴訟代理人 羅苡碩
被 告 蘇廷俊
蘇廷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 蔡素珠 標得坐落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後,於民國102年12月2日將系爭土地登記
信託予原告管理,信託期間為102年11月27日至103年11月26
日。因被告2人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里區○里○000號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中,如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03年6月
4日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A部分建物、面積55.48平
方公尺;B廁所、面積9.5平方公尺;CD南邊圍牆中4.58公尺
;EF北邊圍牆中5.29公尺(下合稱系爭地上物),無權占有
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2人拆除系
爭地上物,返還土地。
㈡並聲明:被告2人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地上物拆除,
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則以:系爭房屋(包括系爭地上物)坐落於分割前
之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而該831地號土地及系
爭房屋(包括系爭地上物)原係被告2人父親 蘇天佑 所有,
被告2人於88年8月間繼承系爭房屋(包括系爭地上物)及分
割前之該831地號土地;該831地號土地於88年11月16日分割
為同段831、831-1、831-2、831-3地號等4筆土地,該4筆土
地中每1筆仍為被告2人繼續共有;被告2人復於89年l月17日
將其中之831-3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出賣予訴外人蘇殷
利,嗣由蔡素珠於102年1月28日拍賣取得所有權。故系爭土
地與系爭地上物原同屬一人所有,僅將系爭土地讓與予訴外
人 蘇殷利 ,本件應有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法定租賃關係存在
之情形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均駁回;如
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2人所有之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
所示乙節,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資料為
證,並經本院會同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履勘現場屬實,有
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附圖等件附卷可憑。被告2人對於占
用系爭土地之事實亦不爭執,應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民法第425條之1係88年4月21日始增訂公布,並於89年5月
5日施行,依民法債編施行法,固無溯及既往之效力,惟土
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且房屋
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
用該房屋之基地,故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
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時,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
真意,限於賣房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
默許房屋所有人或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早經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第1457號判例闡釋甚明。此時應認使用土地之房屋所
有人對土地所有人應支付相當之代價而成立租賃關係。又前
開房屋受讓人包括受讓未經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後
具有「全部」之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
第284號判決參照)。經查:系爭房屋(包括系爭地上物)
與分割前之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原均為 蘇天祐
所有,自符合上開「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之要件,而系爭
房屋外觀完整而仍堪使用,有被告提出之現場相片在卷可參
,則縱使該分割前之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經分
割、買賣、拍賣而移轉所有權,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及
說明,應推定受讓上開土地之原告與被告2人間在系爭房屋
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用資兼顧房屋受讓人及社會
之經濟利益,則被告所有系爭地上物占有原告之系爭土地即
非無權占有,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拆除
系爭地上物並返還土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84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1440元、土地複丈費6,40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
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五、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