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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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家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緝字第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家瑋和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未遂,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4
0條第4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鴻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
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