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桃小字第32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楊文雄
附件:
┌──┬────┬────┬────┬──────┬─────────┐
│編號│放貸金額│貸放日│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
││(元)││(元)│││
├──┼────┼────┼────┼──────┼─────────┤
│1│27,694│90.05.02│1,835│94.07.01至清│自94.08.02日起至清│
│││││償日止應收利│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息以週年利率│以內者,按前開借款│
│││││6%計算。│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前開借│
││││││款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
│2│27,684│90.12.10│27,684│同上│同上│
├──┼────┼────┼────┼──────┼─────────┤
│3│27,684│91.04.25│27,684│同上│同上│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