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30號異議人即債務人樂家庭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玉申 異議人即債務人 陳碧煌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金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一部或全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民國102年1月24日所發支付命令,係分別於102年1月28日及同年2月9日,送達於異議人即債務人樂家庭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陳碧煌,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遲至102年3月14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