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平順 代理人 許宏彰 債務人 洪輝行 債務人 傅玉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30,524元│101年12月31日起至102年1月31日│2.956%││├──┼──────────┼───────────────┼───────┼───────────┤│││102年2月1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3.2516%│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利率││││││3.5472%│├──┼──────────┼───────────────┼───────┼───────────┤│002│3,387元│101年12月31日起至102年1月31日│2.956%││├──┼──────────┼───────────────┼───────┼───────────┤│││102年2月1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3.2516%│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利率││││││3.5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