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東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少刑執字第22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東霖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蔡東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編號1至3號所示之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少上訴字第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3│││(判2次)│(判3次)│(判6次)│月│├──────┼──────┼──────┼──────┼──────┤│犯罪日期│99年5月7日│99年4月25日│99年5月9日│99年5月18日│││99年5月16日│99年5月15日│99年5月15日│││││99年6月26日│99年5月27日││││││99年6月23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9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臺中地檢99年│臺中地檢99年│臺中地檢100││機關年度字號│度少偵字第33│度少偵字第33│度少偵字第33│年度少偵字第│││號│號│號│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案號│100年度少上│100年度少上│100年度少上│100年度少訴││審││字第6號│字第6號│字第6號│字第17號││├───┼──────┼──────┼──────┼──────┤││判決日│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3日│100年10月5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少上│100年度少上│100年度少上│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字第6號│字第6號│字第17號││├───┼──────┼──────┼──────┼──────┤││判決日│100年4月26日│100年4月26日│100年4月26日│100年10月31│││期││││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臺中地檢100│臺中地檢100│臺中地檢少刑│││年度少刑執字│年度少刑執字│年度少刑執字│執字第22號(│││第8號(編號│第8號(編號│第8號(編號│接續執行)│││1-3定應執行│1-3定應執行│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發監執行)│,發監執行)│,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