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5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正信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昱錡 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江宗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先位訴請撤銷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設定行為,並塗銷該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備位則訴請確認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塗銷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原判決確認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陳正信對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江宗星如該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惟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計有①編號1所示之400萬元債權、②編號2-3所示之2,500萬元債權、③編號4-8所示之800萬元債權,究竟1,000萬元債權係指上開①②③中之何債權,事涉是否得塗銷上開①③之抵押權,請兩造於2週內具狀陳明,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正禧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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