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47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9,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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