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3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瑞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本院假處分民事裁定、被
告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