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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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良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後,本院95年度民執一字第2185
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5年度豐簡字第395號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判決確定、撤回、和解)前應
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
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同條第3項明文:發票人主張本票債
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
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已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
由,聲請裁定停止95年度民執一字第21851號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95年度民執一字第21851號執行卷宗及95年度豐簡
字第39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在95年度民執一字第21851號執行案件
中被相對人執行查封之財產,於該案件中經送鑑估單位估定
現值土地共價新臺幣(下同)2,340,000元,建物部份共價4
,971,000元,總值7,311,000元(詳見本院95年度民執一字
第21851號執行卷),扣除設定之抵押權值2,670,000元,至
少尚值4,641,000元,而本件設訟標的金額為1,591,090元,
加計利息計算,該餘值亦足清償相對人之全部請求金額,換
言之,如此時即完成執行程序拍定執行標的,相對人即可足
額受償,但如准停止執行,將來如繼續執行,相對人是否可
全額得償,則屬未定;本件停止執行所須核定「相當並確實
」之擔保,實非易事;但本院審酌,如停止執行後至本院95
年度豐簡字第39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終結確定,約
須1年6個月時間,而相對人並非該執行案件中之抵押權人,
債權並非當然受優先清償之保障,而在此訴訟期間內聲請人
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加入分配,乃未定之數
,且不動產之價值可能隨時間經過而有不同之變化,如再執
行時,是否仍有該價值並不可預測,為對相對人提出相當並
確實之擔保,本院審酌再三,認以提出本件訴訟標的價值之
三分之一即530,000元為擔保為合理。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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