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小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小字第53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依其戶籍謄本所載,係在宜蘭縣○○鄉○○
村○鄰○○路1之1號,且查無其他資料可供認定其住所地
,應認上址即為其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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