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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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蕙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6093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蕙君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093號簽結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蕙君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該部分犯行,為被告另案施用毒品犯行而施以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093號為簽結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承辦檢察官簽呈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093號卷第31至41、185頁),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3年度毒偵字第6093號

哈密瓜錠1顆(含包裝袋1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107號鑑驗書(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093號卷第185頁):

檢體編號:B0000000

檢體外觀:綠色錠劑

驗前淨重:1.0166公克

鑑驗取用:0.4277公克

驗餘淨重:0.588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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