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文華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管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確認兩造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標的』欄所示之不動產,由大溪地政事務所溪電字第118200號收件,民國106年11月29日為設定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新臺幣3,500,000元之抵押權(抵押權登記次序4號),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兩造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標的』欄所示之不動產,由大溪地政事務所溪電字第118200號收件,民國106年11月29日為設定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新臺幣3,500,000元之抵押權(抵押權登記次序土地32-2號、建物4-2號),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14年1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

編號

登記日期

(民國)

登記次序

標的

權利範圍

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

(新臺幣)

1

106年11月29日

0000-000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822/10000

3,500,000元

2

0000-000

桃園市○○區○○段00000000號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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