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甘英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甘英華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5、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毒品海洛因1包

(113年度保字第3043號)

◎白色粉末共1包取1檢驗:

⑴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02公克

⑵淨重:0.798公克

⑶使用量:0.018公克,鑑定用罄

⑷剩餘量:0.78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約:1.002公克

⑹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8日報告編號為A2582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1768第109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R000-000)(000毒偵1768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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