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2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倒數第三行「96年」及第二頁第二行「98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4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內第1頁倒數第3行及第2頁第2行原載為「96年」及「98年」之部分,業於原判決理由欄內敘明被告犯罪時間係「94年」,其顯係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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