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603號
原   告  莊暉子
原告與被告 吳金火 等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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