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李祖勳
被 上訴人  黃富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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