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制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甲○○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丙○○、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丙○○、甲○○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及告訴人甲○○、乙○○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分別具狀撤回對被告甲○○及被告丙○○之傷害罪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三份附於本院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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