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洪志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伍萬叁仟捌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貳佰
壹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伍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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