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文志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邱文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邱文志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經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凰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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