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81號上訴人即被告吳錫昌
達) 張麗真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