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劉育錦
複代理人 林蕙姿
林滿惠
被 告 廖聖芬
廖勝立
廖伍群
廖永禎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竹昆 住臺中市西屯區大石里大石3巷36號
被 告 黃秀春 住臺中市○○區○○○路○段○○○號
傅延從 住臺中市○○區○○路○○號
被 告 魏豐村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路○○○巷○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豐年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被 告 張智凱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訴訟代理人 張金水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