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劉育錦
複代理人   林蕙姿
       林滿惠
被   告  廖聖芬
       廖勝立
       廖伍群
       廖永禎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竹昆   住臺中市西屯區大石里大石3巷36號
被   告  黃秀春   住臺中市○○區○○○路○段○○○號
       傅延從   住臺中市○○區○○路○○號
被   告  魏豐村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路○○○巷○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豐年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被   告  張智凱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訴訟代理人  張金水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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