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胡濱
相 對 人  胡明揚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又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新台幣318,946元,
依上引規定,應先經調解。但相對人住所在臺北市松山區,
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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