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42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秀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柏翔黃屏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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