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賴子煊 臺中市○○區○○里○○路○○○號被告 林修毅 上列被告因涉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1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林雷安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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