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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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朝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貳個(驗餘總毛重共計壹點陸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朝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總毛重共計壹點陸參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87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29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第1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2個,驗前總毛重共計1.6
3公克,驗前總淨重共計1.201公克,驗餘總毛重共計1.627公克),經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查(見毒偵1433卷第17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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