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反請求原告 羅國君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複代理人 吳聲昀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羅財湘 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因財產權而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反請求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全部遺產」之「總價額」,按反請求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被繼承人 羅吳芹妹 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86,707元,而反請求原告應繼分比例為1/8,故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235,8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128,5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請求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