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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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 劉勝杰 被告 黃春光
黃活能 張秀榮 (即 劉木進 之繼承人)
劉訓成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
劉仲庭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
劉漢奇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
劉漢堯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
劉陳春蘭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
劉漢輝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
劉琍瑛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
劉琍玫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
劉立錦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
劉秀炳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
黃蔡秋香
蕭金天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
蕭志達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
蕭幼薇 (即劉木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71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500元×面積5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600=267,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民事起訴狀所列被告劉木進已於起訴前死亡,是否撤回被告劉木進?
三、原告應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