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勞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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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勞補字第4號

原告 張惠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元章 即全省豆漿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其中涉及工資部分為83,081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667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433元(計算式:0000-000=14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魏慧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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