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勞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勞補字第4號
原告 張惠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元章 即全省豆漿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其中涉及工資部分為83,081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667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433元(計算式:0000-000=14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