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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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403號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前於民國94年間對原告取得本院93年度促字第20366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因安泰銀行於96年5月31日將本件對原告之債權讓與被告,並經被告以原告現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聲請本院核發債權憑證,而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8325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核發債權憑證,嗣經被告持前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而由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943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原告並未積欠被告及安泰銀行債務,該債務與原告無關,被告應找訴外人方志曠清償債務,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被告則以:原告確有積欠安泰銀行關於系爭支付命令所示之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104年7月1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後,支付命令雖僅具有執行力,然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1項及第12條第6項之規定,前開修正規定自公布日後施行,且無溯及適用,是104年7月1日前業已確定之支付命令,自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是就具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債務人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該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以為救濟,尚無適用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以該執行名義成立前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而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之餘地。
㈡查被告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3254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原告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9432號受理在案,目前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又被告所提出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3254號債權憑證,其原始執行名義為本院93年度促字第20366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因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而核發債權憑證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強制執行卷宗查明無訛,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信為真正。原告固主張其並未積欠被告及安泰銀行債務云云,然系爭執行事件係以系爭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因系爭支付命令係於民國93年12月30日確定,此有系爭支付命命之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系爭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原告自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僅得依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救濟,則原告僅得以系爭支付命令成立後發生之消滅或妨礙債權人之事由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而原告上開主張係以系爭支付命令成立前已發生之事由為爭執,顯與該條之規定不符,是原告以此事由提出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自屬無據。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又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日後之112年4月24日所出具之民事陳報狀(本院於112年4月24日收狀),屬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資料,本院依法無須審究,且未經提示予被告命為充分之辯論,自不得據為本件裁判之基礎,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並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