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45號被上訴人 陳平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陳平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逾期不繳,即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理由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72條,上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228元(
計算式:1472.56平方公尺X4,400元/平方公尺X1/56+86.08平方公尺X4,400元/平方公尺X1/28=115,701元+13,527元=129,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110元,逾期不繳,即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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