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45號上訴人 陳崇瑤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被上訴人 陳平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1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黃楹榆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