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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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2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簡誫葦 原名簡耿達
8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荺袀 原名 簡明峯
唐于茵 原名 唐阿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9,867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