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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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290號
原   告 中原至尊社區管理委員會
           34號
法定代理人 甲○○
           34號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
九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就原告98年4月30日陳
報狀所載管理費計算方式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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