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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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捌仟零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領用原告核發的信用卡,約定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以百分之
19.71計算。
2至97年8月8日止,被告計欠新台幣(下同)88993元,其
中本金為88093元。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約定條
款、帳務明細表、月結單表等為證,應堪認為真實。被告於
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具狀空言表示債務尚有糾葛,難為有利
被告之認定,附此說明。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