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40號聲請人 徐麗麗 (即 于鳳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32│├──┼───────────────┼────────┼───┼──┤│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95│├──┼───────────────┼────────┼───┼──┤│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2│├──┼───────────────┼────────┼───┼──┤│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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