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桃簡字第17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有不服者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第362條前段就此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6年2月6日,95年度桃簡字第1706號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96年2月27日送達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2樓」並由該址所屬「竹城福岡社區」社區管理委員即該社區受僱人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而上開地址係上訴人之居所一節,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上訴人係於96年2月27日,即已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無訛。而上訴人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內之「桃園市」境內,毋須加計在途期間;從而,上訴人最遲應於96年3月9日(非休息日)提起上訴,然上訴人遲至於96年
4月3日始提出本件上訴狀,此有卷附聲明上訴狀所載本院收文章可憑,則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顯然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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