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64號原告 張裴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定雲 之全體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指明被告即吳定雲之全體繼承人究為何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吳定雲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暨被告姓名,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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