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翰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翰鋒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翰鋒因犯公共危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公共危險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更正為民國「103年1月11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為「新北地檢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33號」),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珮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