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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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5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秋倫 被告 王月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月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清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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