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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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少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少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少峰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9月19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少峰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29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9月6日,受刑人並於103年9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