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五二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佰玖拾柒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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