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台灣太陽油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事項(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94,592元,應繳裁判費71,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70,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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