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零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安非他命二包(合計毛重O‧八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而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五四五號為不起訴處分,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