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前經本院簡易庭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確定。詎受刑人不知悔改,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七日、四月二十九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簡易庭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以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七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件竊盜罪之判決正本二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