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4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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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4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四一0三二號
債權人丙○○債權人 林滄海 債權人享來屋債權人甲○○債權人庚○○債權人辛○債權人寅○○債權人 邱阿蘭 債權人己○○債權人辰○○債權人戊○○債權人癸○○債權人 信宏 服裝行債權人卯○○債權人子○○債權人壬○○債權人丁○○債權人丑○○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詳細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