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六五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望民法官江俊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段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