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撤緩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案件(本院93年度訴字第3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3年執聲字第1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宣告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確定在案,被告於緩刑期內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撤銷。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曾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確定在案,被告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此有本院上述二案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3年12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炳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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