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93年度交易字第210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3年12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周炳全法官張明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